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10271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20〕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41号)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安排部署,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坚持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稳就业工作促进机制,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和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疫情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适当放宽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参保企业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发挥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开展战略合作,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用足用好3600亿元银行专项贷款授信规模,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依托河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在线金融服务。鼓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市财政安排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倾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进信息沟通、资源共享,支持各类园区(含开发区)与京津地区加强对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疫情期间,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落实税费优惠。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旅游消费。鼓励扩大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消费,加快老旧汽车和家电产品更新替代。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投资拉动就业。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研究制定石家庄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直部门要求完成上报,力争年内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计划。推进智能制造有序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滚动实施100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积极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依据国家统一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外贸增加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等政策,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石家庄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深入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实施石家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高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改造、创新平台建设等重大工程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智能传感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链条。实施石家庄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发展。积极落实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举措,发展数字经济,壮大信息技术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做优劳务输出扩大就业。做大做强劳务输出品牌,加强区域内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与京津、山东等省市的劳务输出对接。以家政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发挥“石家庄北京家政服务输出基地”的“桥头堡”作用,带动整体劳务输出成规模上水平。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扶持创业载体发展促进就业。着力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和运营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实体的营业收入、创业带动就业、纳税以及孵化期满后继续创业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档次给予孵化基地一定的绩效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一)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营造环境鼓励创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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