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全文13991字)

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6年9月)

目录
前言 2
一、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3
二、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 9
三、努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 16
四、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 23

前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坚定意志与不懈追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多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理念,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保障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应尽的义务。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取得新进展: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司法责任制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大力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得到加强,公民参与司法的渠道继续拓宽,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实行立案登记制,修改完善诉讼制度,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人权司法保障程序更加规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大,司法的公平正义得到捍卫,公民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更加文明,刑罚执行更加规范,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申诉、控告、检举等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人类追求文明进步永无止境,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依然在路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仍将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中国将坚持立足本国国情,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完善司法责任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公民陪审监督权利。
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2014年至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19次全体会议,其中13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审议通过了27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公安机关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加大对受案立案的审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2014年以来,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四项改革逐步在全国推开试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2014年,北京、上海组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解决一些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全年共收案1774件,审结1653件,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逐步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凸显。逐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明确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明确法院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直接否定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录音、录像,全程留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建立审判委员会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上海市试点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99.9%,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只有0.1%。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等行为的人员严格追究执法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各级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设立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录入专库,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及时进行记录。2015年11月6日和2016年2月1日,12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被先后公开通报,相关责任人被依法依规处理。
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总访问量达87.85万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裁判文书1448万份,总访问量达4.1亿人次;执行信息公开网共发布被执行人信息3434.7万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3685万人次。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2015年共视频直播庭审3795次。2016年1月,“快播案”庭审在互联网视频直播,累计100余万人在线观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自2014年10月正式运行,截至2015年,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54万余件、重要案件信息102万余条、生效法律文书76万余份。
司法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6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14场,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12场。截至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开通微博账号3980个、微信公众号1447个、新闻客户端1468个,全国检察机关共开通微博账号4085个、微信公众号3186个、新闻客户端2550个,全国公安机关共开通微博账户、微信公众号2.6万余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开通微博账户、微信公众号、法治宣传客户端和普法网站8000多个。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中国法院手机电视应用程序软件,截至2015年共发布视频2862条,内容更新量22245分钟,用户达65.18万人。
不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各项措施,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受阻碍,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各级公安机关加快推进律师会见室建设,建立网上预约平台或者公布预约电话,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并确保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1093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共收集律师事务所信息21707家,录入律师信息81476条,为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1734家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自助或人工查询咨询,共接听来电76270件。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诉讼权利和人身安全的保障,并规定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开辟了律师更衣室、休息室等,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更有尊荣感。
试点改革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公民陪审和监督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0个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截至2015年,试点法院新增选人民陪审员7800多人,人民陪审员总数增至法官总数的约4倍。2015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284.6万件。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北京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按照新的改革要求组织监督案件1505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目前共有人民监督员1.5万多人。2012年至2015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两类案件8161件。其中,对216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109件,采纳率达50.5%。对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其他9种情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1040件。
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权利救济途径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按照“诉访分离、有序分流、依法解决”的原则,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标准、程序和工作职责,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推进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权利。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代理信访案件,增强化解信访问题的公信力。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网上申诉信访平台。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截至2015年完成接谈8200余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访人数同比下降12%。最高人民检察院建成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全联通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共接收、办理群众信访114.8万件次。2012年至2015年,司法部共接待来访群众19788人次,登记来访6537件(次),收到群众来信73843件,涉及司法行政系统的群众来信10337件。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实行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特定条件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渐减少。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并规定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大受害人保护力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国家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等给予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司法救助申请告知义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发放救助资金。2015年,全国共发放司法救助资金16.69亿元,71700个司法救助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庭得到救助。截至2015年年底,公安机关累计对6338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约1.4亿元。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1.3万多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发放救助金1.2亿元。各级法院2013年至2015年共为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减免诉讼费6.25亿元。
二、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修改刑事诉讼法,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修改民事诉讼法,促进纠纷有效解决;修改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定实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诉权得到更好保障。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人民法院一律予以接收、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的,一律予以立案受理,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2015年5月至12月,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初审案件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5%,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6.45%,行政案件同比增长66.51%,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58.66%。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及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予以落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实施拘留、逮捕后,应当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2014年,公安部发布文件,对需要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录制要求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案区讯问室和看守所讯问室普遍安装录音录像设施,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有效预防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执法不规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及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1874件次。2014年,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真凶。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201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办案全方位、全过程、即时性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591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无罪。张辉、张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黄家光案,王本余案,于英生案,陈满案,钱仁风案,徐金龙案,杨明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保障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在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相关诉讼程序。截至2015年,全国212个试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共审结刑事案件31086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3.13%,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5.48%。其中,10日内审结的占92.77%,当庭宣判率达95.9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零,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3%。
规范强制措施,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性强制措施作出进一步完善,细化了逮捕的条件,明确了作为逮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更加规范,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护更加有力。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了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的范围、换押程序、通知程序、送达方式等,进一步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定逮捕条件和审查逮捕程序,坚持少捕、慎捕。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0787人。建立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对被羁押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司法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促进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进一步细化。各级公安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按照有关专门要求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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